民法 第 1111 條(監護人之順序及選定)
- 原始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、立法院法學系統
-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職權就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,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-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,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,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。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,供法院斟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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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筆記
rexlaw
2 years ago
法律類科系(法律系、法研所、科法所)
1.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,應依職權就配偶、4親等內之親屬、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➡️選定「一人或數人」為監護人,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選定最適當之人
個案複雜性&專業性
2.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,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,提出「調查報告」及建議。
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「資料或證據」,供法院斟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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